根据规定: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,可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,在停职期间,三年内按工资的60%发给本人,其他工资性补贴照发;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,工龄连续计算,三年期满愿回单位工作的,由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和本人条件安排适当工作或进入人才市场择业;继续从事个体、私营经济活动的,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。同时,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个体、私营经济活动。
(《华商时报》98.3.4刘洋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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