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规定: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,可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,在停职期间,三年内按工资的60%发给本人,其他工资性补贴照发;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,工龄连续计算,三年期满愿回单位工作的,由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和本人条件安排适当工作或进入人才市场择业;继续从事个体、私营经济活动的,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。同时,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个体、私营经济活动。
(《华商时报》98.3.4刘洋文)
[值班总编推荐] 火车票改签要收手续费,何以引发争议
[值班总编推荐] 习近平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
[值班总编推荐] 习近平文化思想的若干重大理论成 ...
【四海文心】三评“过度娱乐化”
【详细】
“群岛哲学”视角下的个体意识与生活哲学
让盲评制度科学运转起来
全面推动数字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
手机光明网
光明网版权所有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